黄业武
黄光照
黄光远
庞初红
黄家维(崇阳县白霓法律事务所)
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
吴亚华
黄某某
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业武。
原告黄光照。
原告黄光远。
原告庞初红。
委托代理人黄家维,崇阳县白霓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明圣,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亚华,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与被告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撤回对被告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撤回对被告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负担。
审判长:程天华
审判员:骆学斌
审判员:曾蒲生
书记员: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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