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业武,男,1938年10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村六组。身份证号码:42232519381021325X。
原告黄光照,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村六组。身份证号码:422325197306263272。
原告黄光远,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村六组。身份证号码:4223251975051332335。
原告庞初红,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村六组。身份证号码:422325197104034260。
委托代理人黄家维,崇阳县白霓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明圣,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亚华,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被告黄国员,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与被告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国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国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撤回对被告白霓镇浪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国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业武、黄光照、黄光远、庞初红负担。
审 判 长 程天华 审 判 员 骆学斌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书记员: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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