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54年2月14日,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长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1日,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书记员:黄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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