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某
王玉凤(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
王玲玲
原告:麻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凤,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芝苹
书记员:张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