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城市金路达玄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致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198810383243。代理权限:申请撤诉、退费等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丰,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610998463。代理权限:申请撤诉、退费等事宜。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董事长。
被告:麻城至武穴高速公路第二标段四川路桥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洪山工业园一号路。
原告麻城市金路达玄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至武穴高速公路第二标段四川路桥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麻城市金路达玄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金路达玄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邓子瑶
书记员::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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