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金某物业有限公司
郭啟利
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
邱某
邱盛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城市金某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陵园路6号。
组织机构代码:77390337—5。
法定代表人:梅耀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啟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系上诉人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工,住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邱盛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退休职工,住麻城市。
系被上诉人邱某之父。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麻城市金某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倪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丹、朱卫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并未就邱某在仲裁中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判决,属漏审漏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并未就邱某在仲裁中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判决,属漏审漏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倪志勇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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