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璇,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里仁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莎,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邢坤,男,38岁,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魏某某、第三人邢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麻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强
书记员:齐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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