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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财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某财,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伟,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威,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即还款协议书一份,旨在证明上诉人已偿还欠款50000元,且其属于一般担保人,被上诉人对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对争议事实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
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麻某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艳军 审 判 员  罗亚红 代理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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