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某某,女,生于1964年7月3日,苗族,湖北省来某某人,住来某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春双,来某某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某某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某某翔凤镇渝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64128012L。
法定代表人陈荻,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麻某某诉被告来某某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麻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来某某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麻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对被告来某某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麻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 人民陪审员 梁晓英
书记员:潘家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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