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麦某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林,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麦某某与被告刘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麦某某负担。
  易:在审理原告麦某某与被告刘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我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顾:同意。
  胡:同意撤诉。
  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