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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与尹自强、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麦某某
陈志强(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
尹自强
袁某某

原告: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自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麦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尹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26400元;2.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原告称,2015年11月4日、6日、17日,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价款26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麦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麦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张勇

书记员: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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