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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区寺家庄镇东良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许爱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鹿某区寺家庄镇东良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良政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许玉柱,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丽杰,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爱民,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鹿某区。

原告东良政村委会与被告许爱民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东良政村委会不服本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爱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爱民系东良政村村民,其与高爱敏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同时法院判决许爱民与高爱敏婚后所建房屋中的两间归高爱敏所有。2010年,因铁路占地,东良政村制定了占地拆迁户安置方案,规定按户进行安置,并安置了两套安置方案,方案一是村委会给拆迁户每户一处二层半住宅,方案二是拆迁户每户分得210平方米楼房,每平方2000元,共计420000元。后村委会给许爱民按照方案一安置了一处二层半住宅。2011年,高爱敏起诉村委会,要求与其履行有关铁路占地拆迁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此后,法院判决村委会与高爱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3年8月16日本院做出了(2012)鹿执通字第271号通知,要求村委会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与申请人高爱敏签订安置协议。2014年2月10日,本院做出(2012)鹿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村委会180000元存款。

本院认为,本院判决许爱民与高爱敏婚后所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各有一半的财产份额,该房产被拆迁后,按照方案一,高爱敏可以分得二层半住宅的一半,按照方案二,高爱敏可获得210000元,高爱敏要求按照方案二村委会给付180000元,村委会也已实际履行,现许爱民已获得二层半住宅,高爱敏应分得一半的二层半住宅,高爱敏要求按照方案二给付180000元,村委会也已付给高爱敏180000元,许爱民作为受益方应当将此款付给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爱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鹿某区寺家庄镇东良政村村民委员会180000元。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许爱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亚斌 审判员  王会勇 陪审员  王 媛

书记员:霍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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