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鹤峰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鹤峰县龙某香菇专业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鹤峰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政府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重尧,男,鹤峰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峰县龙某香菇专业合作社,住址:鹤峰县中营乡龙家湾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邱德志,该专业合作社董事长。


申请人鹤峰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峰县龙某香菇专业合作社位于鹤峰县中营镇茶园村五组18号1栋房屋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鹤峰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北白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1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申请人鹤峰县龙某香菇专业合作社以其位于中营镇茶园村××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因湖北白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情况紧急,现依法申请对被申请人鹤峰县龙某香菇专业合作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采取查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鹤峰县龙某香菇专业合作社位于鹤峰县中营镇茶园村五组18号1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鹤峰房权证中营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国用(2012)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鹤峰金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道丕

书记员:涂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