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519602-4。
法定代表人:覃长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武军,男,生于1971年3月3日,土家族,高中文化,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安全运营科科长,住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圃子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88341181-4。
负责人:唐卫华,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支付鄂Q×××××号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462000.00元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支付鄂Q×××××号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462000.00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0.00元,减半收取4115.00元,由原告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振科 审 判 员 郑永娥 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
书记员: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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