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隆某经贸有限公司
丁明松
煤炭工业石某某设计研究院
张凤山
王翠玲(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原告:鹤岗市隆某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新华镇一委。
法定代表人:李宝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松,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煤炭工业石某某设计研究院。
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裕华西路110号,代码:40170474-6。
法定代表人:胡兰计,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山,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结算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玲,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隆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某公司)诉被告煤炭工业石某某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山、王翠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24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于5月26日签订了设备代购合同,由被告代原告购买90万吨年选煤机械设备,工程合同总造价款756万元,由于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而是让原告自行购买压滤机一台,原告购买设备为此多支付7.65万元,因此延误开工生产十天,按被告设计生产能力152吨小时处理量计算,十天生产量27360吨,损失在35万元以上。
被告设计研究院辩称:1、在2008年5月26日答辩人所属分院和原告签订设备代购合同,附有设计院代购机械清册,对代购的设备规程型号价款等有明确约定,其中原告所选的两台压滤机在合同项下双方已特定化,生产厂家原告选定的是河北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在全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提出要自行采购与合同项下规格不同的压滤机,原告主张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7.65万元,造成这种结果完全是由于原告自身擅自改变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原告诉称他自采压力机的事是由被告让他来自行采购这与案件事实不符,(2012)鹤南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原告自行采购压滤机而非答辩人安排也有相应的认定,也把这7.65万元作了扣除,原告在今天再行提出7.65万元的超支费用的问题是没有道理的。
2、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及条件有明确的约定,但原告没有如约支付提货款,在付款上有明确的违约行为,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原告向我方主张延期生产的损失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备代购合同各1份,证明自行采购的压滤机就是代购合同设备清册第四项下的第40号上标注的精煤压滤机型号XMGZ250/1600-X/U(单丝滤布),第五项下的第50号上标注的尾煤压滤机型号XMZ300/1600-U,两台机器。
压滤机的运输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压滤机是2008年9月14日到厂,到厂时间也就是用工时间。
经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选煤厂的投产日期,原告引合同第3条关于交货日期的约定证明投产的日期是不正确的,对运输合同复印件上面所记载的到货日期来推定误工时间是没有道理的,所以证明目的是不成立的。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属分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设备代购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商定两台压滤机由原告自行采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现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而让原告自行采购压滤机,延误开工生产十天,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鹤岗市隆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鹤岗市隆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属分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设备代购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商定两台压滤机由原告自行采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现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而让原告自行采购压滤机,延误开工生产十天,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鹤岗市隆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鹤岗市隆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凤
书记员:赵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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