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远,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庆祝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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