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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鹤伊公路1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霍永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星,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物资局机电设备公司退休工人,现住鹤岗市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福珍(系孟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服务局立新饭店退休职工,住鹤岗市工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贵,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服从一审判决。
上诉人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上诉人鹤岗市谕霖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巍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张晓平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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