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市蔬园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鹤岗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辉。委托代理人:胡凤军,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占军,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连锋(系被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原告鹤岗市蔬园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鹤岗市蔬园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均有协商解决的意思表示,且需要鉴定机构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岗市蔬园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忠福
书记员: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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