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王世杰(黑龙江鹤岗工农区大成法律服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刘立秋
邱良(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岗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沈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杰,鹤岗市工农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6号。
负责人:王玉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秋,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邱良,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鹤岗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下称鹤岗分行)委托代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黑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8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2月15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鹤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恒鑫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鹤岗分行的诉讼请求。恒鑫公司、鹤岗分行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1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1)黑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准予鹤岗分行撤回上诉。
书记员贾向莹
审判长:罗林成
审判员:王革滨
审判员:娄威巍
书记员:贾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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