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市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恒,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会,女,该公司核算员。
委托代理人许文忠,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万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泽纲,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斌,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宝良,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鹤岗市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万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岗市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会、许文忠,被告黑龙江省万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利斌、贾宝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低温密封库总包承建合同书》系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将工程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完成工程验收,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万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鹤岗市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共计1,338,665.8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8.00元,减半收取8,424.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万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波
书记员::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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