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
陈敦红
郑某某
牛生水
刁美丽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11委2组公园街。
法定代表人赵雪,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敦红,该公司施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生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审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姚云,职务局长。
上诉人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牛生水、刁美丽,原审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竣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敦红、王子峰,被上诉人郑某某、牛生水、刁美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其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民事责任主体。经本院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竣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民事责任主体。经本院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竣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景华
审判员:郭培君
审判员:任兢鹤
书记员: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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