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德某楼业主委员会
陈兰喜(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鹤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聂显东
满国明
彭美兰
李伟红(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
原告:鹤岗市南山区德某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岗市自来水公司后院。
代表人:李树全,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喜,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鹤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光明街建安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颜景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显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国明,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彭美兰,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红,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南山区德某楼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鹤岗市鹤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美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岗市南山区德某楼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南山区德某楼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元,由鹤岗市南山区德某楼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南山区德某楼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元,由鹤岗市南山区德某楼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刘亚莹
书记员:赵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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