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发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法定代表人:孙和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 重
审判员 高 琳
审判员 顾立宏
书记员:赵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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