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郭保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X部位三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啟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滑县丰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郭保平。
上诉人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4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淇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现变更企业名称为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丰达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以及上诉人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均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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