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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州、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席某(李庆州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原审被告:冯云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原审被告:付克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庆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庆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庆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刘万强 审判员  孙璐璐

书记员:孟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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