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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