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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西城区。
本院审理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6元,减半收取5498元,由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6元,减半收取5498元,由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邢倩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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