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
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张永峰
李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广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罗艳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9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森穆、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各自负担75.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各自负担75.80元。
审判长:牛杰
审判员:王桂丽
审判员:张越然
书记员:曲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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