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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
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张永峰
李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广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罗艳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9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森穆、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各自负担75.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各自负担75.80元。

审判长:牛杰
审判员:王桂丽
审判员:张越然

书记员:曲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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