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33号(苍岳大厦7楼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吉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东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雅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书记员:赵健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