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顾训昌(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
曹雷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训昌,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社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5887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9435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5887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9435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书记员: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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