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负责人:李连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东县今旺房屋中介所,营业场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经营者:李格明,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鸡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诉被告鸡东县今旺房屋中介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鸡东县今旺房屋中介所立即向原告给付货款573,0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水泥产品销售合同》,之后被告从原告处提走袋装P.C325水泥1500吨,单价为382.00元/吨,总价573,000.00元。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上述水泥货款。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给原告打了573,000.00元欠条,但未约定给付时间。根据合同法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为此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鸡东县今旺房屋中介所已于2017年6月28日注销。原告起诉的被告已无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没有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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