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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矿业集团建设工程公司与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鸡西矿业集团建设工程公司
陈绍春(黑龙江天盾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矿业集团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绍春,黑龙江天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鸡西矿业集团建设工程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鸡西矿业集团建设工程公司、姜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鸡西矿业集团建设工程公司、姜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秀华
审判员:吕庆华
审判员:付峰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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