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系个人经营),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委桥北西侧,营业执照注册号230304600009100。
负责人周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左卫国,系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第三人滴道区人民政府征收办,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中心街。
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滴道区人民政府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温兴国
书记员:冯海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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