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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滴道区人民政府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系个人经营),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委桥北西侧,营业执照注册号230304600009100。
负责人周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左卫国,系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第三人滴道区人民政府征收办,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中心街。

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滴道区人民政府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鸡西市滴道区金某彩色建材经销处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温兴国

书记员:冯海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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