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781901978L)法定代表人:刘杨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岩,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西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鸡西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6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鸡西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萍
书记员:王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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