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物资城。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淞,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丹,女,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玉颖,女,鸡西市博大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原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继东
审判员 温春艳
人民陪审员 李绍峰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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