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庚辰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721311968F。
法定代表人:牛玉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卫国,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连旗,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住鸡冠区,鸡西市庚辰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大通沟煤矿。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庚辰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大通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庚辰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7.00元,减半收取3,06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洪渠
书记员: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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