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广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张晓艳(黑龙江鸡西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
钟雷
江某某
何峤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广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双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艳,鸡西市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钟雷,男,5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何峤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上诉人广某公司、上诉人江某某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艳、钟雷,被上诉人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峤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0元(二上诉人各交纳260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0元(二上诉人各交纳2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齐虹
审判员:刘兆宇
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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