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华龙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夕阳红托老院2号门市(注册号230300100014733)。法定代表人:张喜伟,鸡西市华龙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波,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别入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委托代理人:赵秀波,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华龙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别入钱诉被告陈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华龙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别入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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