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杜久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林口镇。
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需补强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书记员: 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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