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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关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杜久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林口镇。

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需补强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鸡西华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书记员: 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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