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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泽县原工商银行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与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鸡泽县原工商银行家属院业主委员会,地址:鸡泽县民生路东段路北。负责人:乔海兰,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勋,河北张胜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强,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鸡泽县原工商银行家属院业主委员会诉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鸡泽县原工商银行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泽县原工商银行家属院业主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泽县原工商银行家属院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鸡泽县原工商银行家属院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常 静

书记员:赵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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