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泽县华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文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石栋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瑞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中长街146号。
负责人王俊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泽县华某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泽县华某油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泽县华某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泽县华某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鸡泽县华某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勇
审判员 耿丹
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
书记员: 李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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