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与鸡西市瑞某某煤炭销售有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
法定代表人赵洋,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瑞某某煤炭销售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华光委。
法定代表人杨子明,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光民,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承志,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瑞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振东,被上诉人瑞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光民、王承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城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41.00元退回上诉人鸡东县华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杜 平 审 判 员  郭以刚 代理审判员  郑 微

书记员:李少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