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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于景某与阮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鲜于景某
许杨(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阮某某
朱某某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鲜于景某。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鲜于景某与被告阮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鲜于景某与被告阮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熊燕
审判员:鄢平
审判员:陈石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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