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某
赵某某
亣会玲(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赵宝敏(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原告(被反诉人)鲍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反诉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亣会玲,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宝敏,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反诉人)鲍某某与被告(反诉人)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亣会玲、赵宝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施工,按照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100元方式支付劳动力报酬,原告施工一天,雇佣关系结束,被告结算完报酬理应将原告的工具交还原告,被告扣留工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但原告在被告拉电模子和电碌碡时已言明不收使用费用,且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工具每日均可租出的事实,原告请求被告扣留工具造成的损失按每日租金100元计算有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施工一天上完炉渣后后续工作由被告自行完成,被告打房顶的施工过程不是全部由原告方完成,导致房顶漏雨的原因很多,诸如材料质量、用料配比、施工操作等问题,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房顶漏雨是原告用料配比不当直接造成,因此对于被告主张自家房顶漏雨是因原告施工时白灰和炉渣配比不当造成并要求重新修复和给付损失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电模子一个、电碌碡一个;
驳回原告鲍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赵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50元,原告鲍某某负担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反诉人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施工,按照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100元方式支付劳动力报酬,原告施工一天,雇佣关系结束,被告结算完报酬理应将原告的工具交还原告,被告扣留工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但原告在被告拉电模子和电碌碡时已言明不收使用费用,且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工具每日均可租出的事实,原告请求被告扣留工具造成的损失按每日租金100元计算有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施工一天上完炉渣后后续工作由被告自行完成,被告打房顶的施工过程不是全部由原告方完成,导致房顶漏雨的原因很多,诸如材料质量、用料配比、施工操作等问题,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房顶漏雨是原告用料配比不当直接造成,因此对于被告主张自家房顶漏雨是因原告施工时白灰和炉渣配比不当造成并要求重新修复和给付损失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电模子一个、电碌碡一个;
驳回原告鲍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赵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50元,原告鲍某某负担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反诉人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许芳
审判员:兰伟华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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