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淑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鲍淑真与张某某、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鲍淑真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鲍淑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鲍淑真承担。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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