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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现住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宁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2014年11月17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于2016年3月14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鲍某甲多次邀约村民高某某鲍某乙等多人,到其位于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家中,并提供扑克牌给高某某鲍某乙等人以“拼三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鲍某甲从赌客所投赌注中抽头渔利。

2020年2月27日公安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鲍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鲍某乙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鲍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鲍某甲、证人鲍某乙罗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鲍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假释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宋智华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鲍某甲现羁押于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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