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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根,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根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商水县大武乡后冯村附近时,与被害人杜某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杜某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3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根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根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冯某根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周口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现场照片;

2.证人冯某金、王某桥、冯某准、王某、冯某平、兰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根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商)公(刑)鉴(法物)字[2019]45号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2)(商)公(刑)鉴(痕检)字[2019]0063号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3)皖天衡司[2019]病鉴字第802号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铁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根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晔 许吉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根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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