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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朝阳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鲍朝阳
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原告鲍朝阳。
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30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在定州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F×××××轿车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30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在定州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F×××××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代敬辉

书记员:郑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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