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朝阳
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原告鲍朝阳。
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30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在定州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F×××××轿车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30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在定州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F×××××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代敬辉
书记员:郑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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