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鲍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宜昌市西陵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熊双双,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宜都市。现下落不明。
被申请人:欧阳述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熊双双、欧阳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鲍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熊双双、欧阳述华的2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鲍某某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鲍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熊双双、欧阳述华的2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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