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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与湖北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虹,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崇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玲,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湖北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焱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书记员:卢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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